樂熹接著說:“‘相地而衰徵’包括兩方面內容:一是‘均地分力’,二是‘與之分貨’。
按勞動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,當然包括公田,即‘均地分力’;在‘均地分力’基礎上實行按產量分成的實物地租制,即‘與之分貨’。
總之,每畝土地的租額,按土地的好壞和產量的高低,而有輕重的差別,就是‘相地而衰徵’的含義。
這是農業生產關系上的一次重大變革,開啟了春秋時期各國大變革的時代。
但管仲的改革,仍然是建立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之上的。
魯宣公十五年實施‘初稅畝’,無論公田、私田,一律按畝納稅,實際上承認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,促使了土地由國有向私有的轉化。
秦孝公在位時,商鞅在秦國實施改革,主要內容有:廢井田、開阡陌、民得買賣、承認土地私有。
井田制由是徹底瓦解,土地買賣從此發端,而所謂的土地兼併也隨之而來。”
馬騰問:“土地一般來說,怎樣進行買賣?”
樂熹道:“在中國傳統農業社會裡,地權交易頻繁,流行著‘千年田,八百主’、‘田無常主’的說法。
但這種頻繁的交易內容複雜,形式多樣,有‘活賣’與‘絕賣’之分。
‘活賣’是指賣主保留回贖的權利,但回贖權力保留有一定的期限;過期不贖,即成‘絕賣’。
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以‘活賣’的形式進行的。‘活賣’其方式主要有‘典’、‘當’、‘賣’三種。
農民想保留土地回贖權,常透過典田取得現金和實物,典田在不贖而絕賣時所得的補價為數很少。”
馬騰又問:“那買進土地的通常都是些什麼人呢?”
樂熹說:“有能力並樂意追求土地財富的主要有這樣兩種人:
首先是佔據社會優勢的人,包括王侯、將相、皇親、貴戚、在職官吏、退職鄉紳、地方豪強、名門望族等,其次是富商大賈。
有關他們購置田產的記錄史書上不乏其例。
漢朝建立以後,新的權貴集團開始利用其政治影響集聚財富。這些都是漢朝最初幾代人皇帝的功臣及後裔。
例如,灌夫雖然是一個軍功並不顯著的武將,卻也積累了大量的財產和良田。
這個集團中的功臣在高祖封侯的有143個,呂后當政封了12個,文帝統治時又封了10個,總共有165人封侯。
這些家庭及其前後的家臣與親屬,構成了國家最有影響力的家族,他們都有能力為自己掠取大量土地。
外戚和宦官也十分活躍,他們或者從皇帝那裡尋公田,或從其他所有者那裡來掠取私田,外戚在這方面聲名狼藉。
後漢時期外戚更甚,雖然在光武帝統一全國前他們已經很富有,但其搶佔財產的情況仍有發生,一個非常著名的例子就是竇憲掌權時強奪某位公主的土地。”
馬騰擔憂地說:“這樣一來,豈非是有的人土地越來越多,也越來越富;有的人土地越來越少,也越來越窮?”
樂熹道:“是的。土地經過合法或非法的買賣使地權發生了轉移。
轉移的結果是土地的佔有發生了兩極分化,一邊是大量的失地貧農,一邊是佔有大量土地的少數富有者,土地的分配嚴重不均衡了。
最初的分化在時間的流淌和土地兼併的瘋狂中愈趨擴大,朝著董仲舒所痛斥的‘富有田連阡陌,貧者亡立錐之地’的方向發展。
土地兼併所引發出來的各種經濟社會危機終於埋葬了前漢王朝,隨後建立起來的後漢王朝仍無計可施,聽任兼併的繼續。
曾有一個賢人對此有一個概括,他說:‘井田之變,豪人貨殖,館舍佈於州郡,田畝連於方國。
身無半通青綸之命,而竊三辰龍章之服;不為編戶一伍之長,而有千室名邑之役,榮樂於封君,勢力侔於守令。’
這些可以說是我後漢土地兼併的一個生動寫照。”
馬騰道:“在臨松薤谷時,我曾聽永嘉先生講,我大漢王朝對農業極為重視,而且農民的稅賦很低。
那麼到底是出於什麼原因讓農民大批地放棄土地而進行買賣?”
樂熹說:“我想這裡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:
一是重農政策執行不力,人民的負擔主要來自勞役和剝削。
前後兩漢歷任皇上,都講究休養生息,因而對於農業是很重視的,漢初朝庭一再減免田租。
到漢景帝前元二年,農民只需三十稅一,這可能是中國古代歷史上農民所負擔的最低稅率了。
但由於地方官吏的剝削,沒收了農民稅負較輕的福利,再加上一些不可避免的勞役,便使得一部分貧農先陷入困境,而最終成為佃農。
至此,朝庭的抵稅福利便由地主擠佔了。地主對佃農的租金收取高達百分之五十,加重了其生活的困苦。
二是農民的非農業支出較多。
雖然朝庭採取了種種抑制商業的政策,比如鹽鐵專營制度、‘告緡令’等,但只要社會不發生大的震盪,農民無論出於社會上層還是底層,都需要經常到市集進行交易。
為支付這些費用,有的農民放棄了土地,流入到城市,說明了當時農產品價格是較低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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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是朝庭的抑制工商業政策,不僅降低了非農業活動吸收剩餘勞力的能力,也導致了單位人均土地擁有量的下降。
朝庭實行抑制工商業政策是受‘農為本,工商為末’的限制,這基於這樣一個認識:
要穩定王朝的統治,最重要的是農業,保障糧食的供用充足。
而商業被視為農業的替代產業,會吸收一部分勞動力,更為重要的是商業的興起會造就一批財力雄厚的商人。
朝庭擔心其會威脅自己的統治,比如說商賈大量購置田產,因而各朝各代都對商業進行限制。
漢代對商人的態度遠稱不上友好,高祖劉邦曾禁止商人穿絲綢、乘車輿,並提高了商稅,來限制他們的發展,貶低他們的地位。
《鹽鐵論》為朝庭實行鹽鐵官營提供了理論依據。
其中有一段明確指出,官營的主要目的之一,就是遏制富商大賈日益增長的影響。
此外,漢武帝元狩三年,朝庭實行了針對商人與手工業者的‘算緡’,不僅對車輿徵收重稅,而且工商業者擁有的財產也必須按其價值的百分之六徵稅。
這一法令中,商人被禁止擁有土地,違法佔有土地要沒收充公。“